本報評論員 張天蔚
  建設法治中國,是建設現代中國、實現中國夢的重要前提,已經成為社會共識。而探索實現中國式的司法正義,司法公開則是最現實的途徑之一。讓所有枉法行為都變成“看得見的罪惡”,才可能實現公眾“看得見的正義”。
  日前,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為此舉辦的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法副院長孫軍工和審監庭庭長宮鳴就《規定》中的若干要項進行了說明。(相關報道見A4版)
  按照孫軍工的介紹,本次《規定》的核心內容,可以歸納為“五個一律”。而“五個一律”的要旨,則是所有影響廣泛、背景複雜的案件的減刑、假釋,都要“一律”經過公開審理,並“一律”通過互聯網向全社會公示;所有在辦理減刑、假釋等案件過程中徇私舞弊的法院工作人員,都要“一律”從重追究責任。
  不難推想,如果上述“五個一律”能夠得到嚴格落實,則所有被判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等變更執行措施,都將處於社會公眾和輿論的監督之下,以往那些在服刑過程中利用各種不當手段獲得減刑、假釋,以致實際逃避法律懲罰的情況將得到有效遏制。
  利用不當手段獲得減刑、假釋,前健力寶集團董事長張海案堪稱典型。2007年2月,張海因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一審獲刑15年,當年9月即因“在獄中檢舉他人犯罪”立功,二審改判10年。2010年6月、12月,張海又因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和一項發明專利,分獲立功和重大立功獎勵,減刑4年1個月28天,於2011年1月刑滿釋放。
  張海獲釋兩年多之後,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確認張海減刑案背後存在徇私舞弊,廣東省武江監獄也請求公安機關協助對張海執行收監,但張海至今仍杳無音訊,引發輿論強烈不滿。
  雖然無法確認此次的《規定》與張海案有直接因果關係,但如果《規定》早日出台,則張海的舞弊行為就可能在公開審理及公示階段被識破、揭穿,張海也就無法利用非法手段獲得減刑,以致部分地逃避了法律的製裁。
  司法公正,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重要手段之一。而司法正義的實現,是一個從立案、審理、判決,到實際執行的完整過程。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的疏漏、扭曲,都可能導致司法正義的失守,最終導致社會正義的潰敗。而隨著司法審理的日漸公開、嚴格,嫌犯在審理階段通過舞弊獲得輕判的難度不斷加大,部分已經獲刑的犯罪分子轉而在執行階段尋求“突破”。而減刑、假釋過程的不嚴格、不公開、不規範,導致通過舞弊獲得減刑、假釋,已經成為部分犯罪分子逃避法律懲罰的便捷途徑。
  近年來,輿論對減刑、假釋過程中的舞弊行為早有議論,部分民眾強烈籲求對大貪官、大姦商保留且立即執行死刑,也和這種不滿有著直接關係。部分民眾認為,只要留下一條命,那些罪大惡極的貪官、姦商們,就可能死緩改無期、無期改有期、有期獲減刑、減刑後再假釋,以致很快就能逍遙法外。雖然這種不滿未必完全符合事實,但以往辦理減刑、假釋案件過程中的監所內部公示、減刑案件的不公開審理,確實為舞弊枉法留下了暗箱操作的空間,也為公眾的不滿留下了想象的空間,甚而可能動搖公眾對通過司法實現社會正義的信心。
  建設法治中國,是建設現代中國、實現中國夢的重要前提,已經成為社會共識。而探索實現中國式的司法正義,司法公開則是最現實的途徑之一。讓所有枉法行為都變成“看得見的罪惡”,才可能實現公眾“看得見的正義”。“十八大”以來,最高法先後推出主審法官責任制和司法文書的網上公開,都是實現司法公開的重要舉措。如今,減刑、假釋案件的公開審理和網上全面公示,補上了司法環節中的一塊“短板”。  (原標題:公示減刑假釋案有助於杜絕下一個“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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