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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溫州6月5日電 (記者 張茵 通訊員湯婧婧)6月5日上午,溫州中院召開打擊污染環境犯罪新聞發佈會,通報2013年下半年以來溫州全市法院審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情況及下階段依法嚴懲污染環境犯罪的舉措,併發布五類典型案例。
  2012年11月以來,被告人徐某、趙某伙同王某(另案處理)將樂清市清江鎮清南村山上廢棄的小學整理後改造成酸洗冶煉場,並提供給被告人羅某、楊某和羅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從事非法酸洗冶煉。
  被告人羅某、楊某等人在明知該酸洗冶煉場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且沒有污水廢氣處理設施設備的情況下,經王某介紹,將廢舊金屬從台州市運到樂清市清江鎮該酸洗冶煉場,通過硝酸、硫酸等化學物質進行酸洗提取溶液中的銀,後將剩下的含有銅的溶液歸被告人徐某、趙某等人利用、處置。
  期間,被告人羅某非法酸洗冶煉二次,被告人楊某非法酸洗冶煉一次。被告人徐某、趙某獲得違法所得4萬餘元。後因該非法酸洗冶煉場產生的廢水沒有經過處理直接排放,導致鄰近的清江鎮謝屏村外嶴自然村小水庫水源被污染,致使部分村民出現腹痛不適、部分家畜死亡。
  經樂清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部門對水庫、水池、村民黃某和連某家等處水源、土壤進行檢測,pH值、硝酸鹽、鐵、銅、錳、鋅、鉛和鎘等多項檢測項目不合格,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國家標準。
  該污染事故發生後,樂清市環保部門為防止污染擴散及消除污染,擬定了污染消除方案,對非法冶煉場場區及周邊環境、水庫庫容水、濃縮液與庫底污泥進行處理,相關措施及現場管理、後勤與安保費用實際支出共計125.52萬元。另查明,被告人趙某於2013年2月2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樂清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追繳被告人徐某、趙某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瞭解,2013年下半年以來,溫州兩級法院一審共審結污染環境犯罪案件34件。其中,偷排重金屬廢水32件,非法傾倒生產廢酸2件。這34件案件主要分佈在5個行業:電鍍行業27件,皮革加工行業3件,金屬標牌加工行業2件,冶煉、酸洗行業各1件。共有66名犯罪分子被判處刑罰,平均刑期13個月,罰金15000元。
  據介紹,溫州法院審結的34件案件,呈現幾大突出特點:首先,案件數量上升態勢明顯,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數量從2013年下半年的2件上升到2014年的32件;判處的犯罪分子人數從5人上升到61人;其次,犯罪手段愈發隱蔽,犯罪分子往往通過私設暗管或雇佣他人非法傾倒廢水,甚至通過滲井向地下偷排廢水等方式污染環境,造成排污口隱蔽難以發現;再次,共同犯罪比重大,“實施污染環境犯罪,可能涉及生產、運輸、傾倒等多個環節”,
  “部分企業為降低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委托他人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他人接收危險廢物後,由於實際不具備相應的處置能力,往往將危險廢物直接傾倒在土壤、河流中,嚴重污染環境”,溫州中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於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均構成共同犯罪。
  此外,於偉還介紹,雇主聘用雇員從事電鍍等生產,雇員直接非法排放廢水,也屬於污染環境的共同犯罪。
  據統計,在審結的全部污染環境犯罪案件中,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數量為11件,占32%。此外,農村居民和外來人員是高發群體,分別占總人數的35%和44%。
  為依法嚴懲污染環境犯罪,溫州中院表示下步要依法從重打擊污染環境犯罪,將出台《關於污染環境罪案件量刑實施細則》,在法定刑幅度內提高污染環境罪的量刑基準;對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行為如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可判處犯罪分子死刑。
  同時還將擴大污染環境犯罪打擊範圍,今後將對個體診所等醫療機構直接非法排放、傾倒、處置醫療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或明知他人無經營處置危險廢物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範圍的,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及沒有醫療廢物回收和處置資格的個人或機構,非法收購、回收利用、處置醫療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均要被追究污染環境罪的刑事責任。
  溫州法院還將積極探索建立環境污染社會救助基金,聯合環保、財政等部門嘗試將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罰金、專項財政補助、環保行政罰款等納入救助基金,對因受害人在環境污染事故中死亡、重傷、致殘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難,或因環境污染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無法得到賠償的,及時給予經濟補助。(完)  (原標題:溫州法院通報2013年下半年污染環境犯罪案 66人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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